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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其颁布和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文章发布日期:2021-04-16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会议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全面有效实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将自4月15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栗战书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对国家生物安全战略、政策和生物安全立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去年10月,审议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这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这部法律的出台,在生物安全领域形成国家生物安全战略、法律、政策“三位一体”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强化了防控重大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让生物技术发展更好服务于国家发展、人民幸福、人类文明进步。


栗战书指出,今年是“十四五”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开局起步之年。生物安全法自4月15日起施行,要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逐条对照法律规定,加快建立监测预警体系,依法采取法定防控措施。

二要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领导职责、监管职责和工作职责,形成贯彻实施法律的工作合力。

三要全面加强执法司法,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四要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统筹推进立法修法工作,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制度。

栗战书要求,生物安全法实施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持续跟进,开展专题调研或执法检查。各地人大常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小切口、精细化、创造性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要加强法律宣传,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生物安全法即将施行,其颁布和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次修改选举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有何重大意义?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在即,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其颁布和实施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生物安全法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作为立法宗旨,明确维护生物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防范和应对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时,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生物安全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进行谋划和布局,明确生物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各类风险,维护国家安全。

三是,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针对生物安全领域特别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力固根本、强弱项、补短板,设专章规定生物安全能力建设,要求政府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和生物产业发展,加强人才培养和物资储备,统筹布局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四是,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生物安全涉及领域广、发展变化快,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只对单个具体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规范,比较零散和碎片化,有的效力层级较低,有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有些领域还缺乏法律规范,需要制定一部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生物安全法系统梳理、全面规范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明确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填补了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生物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和制度?

袁杰介绍,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内容和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学界定生物安全的内涵要求。生物安全是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是,明确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三是,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四是,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五是,健全各类具体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规定。此外,还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生物安全法如何保障疫情防控

生物安全法第三章用7条内容专门对防控重大新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行了规定。疫情该如何预防?单位和个人能做些什么?国家层面有哪些制度保障?违法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炫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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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

生物安全法在第二条中列举了适用本法的几种活动,第一种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该法附则中对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
重大新发突发动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再次发生,或者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潜伏动物疫病突然发生并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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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早发现早防控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要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机制,并将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刘炫麟认为,该部分内容充分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无论是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还是疾病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均对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负有主动监测义务。”
刘炫麟说,这不仅是生物安全法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率性法律的集中体现,实现了与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共同构筑起更为完善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有利于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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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情信息

生物安全法对涉疫信息报告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应当及时向有关专业机构或部门报告的义务。
刘炫麟表示,生物安全法针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等,做了很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在吸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规定。
“生物安全法在制定时总结了疫情治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进一步筑牢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制度保障。”刘炫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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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生物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并对该机制如何运行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对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同时,强调要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
“可以看出,生物安全法非常重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工,强化其组织领导,群防群控,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通过联防联控机制以及疫情会商研判、疫情通报等制度,合力治理疫情,使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刘炫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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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抗生素等药物使用纳入监管

疫情防控离不开药物的使用。生物安全法要求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支持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以及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评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人体健康、环境的危害,建立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
“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导和促进有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对抗生素等抗微生物药物的合理使用,加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管,以降低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农业生产环境的影响,消除或者减轻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健康。”刘炫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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